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十壹條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購買銀行債權時,不得以資本、自營資金、理財資金或其他表外資金為轉讓方銀行提供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融資,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轉讓方銀行明示或暗示的回購義務。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股權投資資金用於償還企業銀行債權的,債權銀行不得利用資本金、自營資金、理財資金或其他表外資金提供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融資。
第二十九條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購買銀行債權應嚴格遵循清潔轉讓、真實出售的原則,通過評估或估值程序審慎評估債權質量和風險,堅持市場化定價,實現資產和風險的真實、完整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