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超過批準數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當事人拒絕返還的;
(五)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準的位置和範圍占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和構築物;
(十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改建、擴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