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必須有他人無權占有動產或不動產的事實。無權占有是指沒有法律依據和法定事由的占有。壹般有兩種情況:壹是占有人從占有開始就沒有法律依據,比如占有人的占有是對他人的盜竊。第二,占有當初是有法律依據的,但後來根據它消滅了,比如租用別人的東西,過了約定的期限不歸還。
(3)相對人應為當前的無權占有人。所謂現在占有財產的人,是指仍然實際占有財產,但沒有正當權力來源的人。即使所有人因自己的行為而喪失了占有關系,在行為具有侵權行為的要件時,所有人也只能向人主張損害賠償,而不能行使返還原物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