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征兵條例。
第十條依法應當服兵役的公民,經初步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應征: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二)熱愛人民軍隊,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三)法律規定的征集年齡;
(四)具有履行軍事職務職責的身體條件、心理素質和文化水平;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征集公民服現役的具體條件,由國防部規定。
第二十七條征兵政治考核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初步考核和聯合考核的步驟,對士兵政治條件有特殊要求的,還應當進行面談和調查。組織參觀考察,安排部隊參加;未由接收士兵的部隊簽署考核意見的,不得批準入伍。
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政治考核組綜合有關部門意見,簽署政治考核結論。
第二十八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對政治考核合格的人員逐壹進行政治審查,確保新兵的政治可靠性。
第二十九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組織體格檢查和政治考核合格的人員進行入伍前教育,為依法服兵役奠定堅實的思想基礎。職前教育的具體時間、內容、方式和相關保障由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