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責令停止發行證券。
2、責令停業整頓。
3.暫停或撤銷證券及期貨業務許可證。
4、撤銷任職資格或證券從業資格。
5.對個人進行罰款或沒收是非法的。
6.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違反法律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2.根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的,沒收違法所得,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並處違法融資融券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