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化名、以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已持有的股份必須依法轉讓。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壹百三十二條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
第壹百三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在公司兼職的其他人員,不得在證券公司兼職。
第壹百三十四條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和依法籌集的其他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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