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拒絕作證權,又稱作證豁免權,是基於社會倫理、公共利益、證人權益而賦予證人拒絕依法向法庭陳述和提供相關證據的事實的特殊權利,在許多國家都得到了確認。在規定公民作證義務的同時,出於保護家庭、職業道德或者宗教信仰的考慮,限制近親屬、律師與當事人、醫務人員與患者之間的強制作證。
證人拒絕出庭作證:
1,因行動不便,年齡偏大無法出庭作證的老年人;
2.特殊崗位不能留;
3.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到達出庭作證;
4.自然災害導致無法出庭;
5.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出庭。
綜上所述,證人可以拒絕作證。但是,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出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應當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十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和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