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八條:經采購人同意,中標人和中標供應商可以依法通過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購合同實行分包的,中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應當就分包項目負責。分包應註意以下要求:1。分包應當公開進行並經采購人同意,中標人和成交人不得私自分包。通常公開的方式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采購方事先明確規定是否可以分包或者經采購方同意可以分包。第二,依法轉包。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必須遵守分包,采購人不得非法同意分包。比如,建築施工企業不得將主體工程或重點工程分包出去;以提供知識服務和智力服務為目的的合同不得轉包。三。合同履行依法需要相關市場準入合法資質的,分包商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和相應資格,禁止分包給未取得合法資質的供應商。4.中標人和中標人應對整個合同(包括分包部分)的履行負全部責任,分包供應商僅對分包部分負責。分包供應商不履行合同時,中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行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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