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政合同的當事人壹方必須是行政主體,享有行政權力。政府與個人簽訂的協議,所以該合同屬於行政合同。只有在合同訂立後,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調整,行政主體才能行使單方變更或撤銷的權利。相對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雙方因履行行政合同而產生的爭議由行政法調整,並根據行政法的有關原則通過行政救濟解決。合同效力的確認需要在雙方協商壹致的基礎上進行。特別是簽訂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隨意作廢,只有雙方達成協議後,合同才能撤銷或作廢。如果要撤銷合同,必須取得雙方的同意,否則就是違約,擅自撤銷合同的行為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能因為這些文件後來被撤銷和無效而否定將這些文件翻譯成合同約定內容的當事人的合法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二)標的物;(3)數量;(4)質量;(五)價格或者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