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應當征求殘疾人組織等社會組織的意見。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發展規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第十壹條對城鎮已建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的道路、公共建築、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築和居住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規劃並組織實施。無障礙設施的改造由所有者或管理者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