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執行立案結案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十四條除執行財產保全裁定或者恢復執行的案件外,其他執行案件的結案方式包括: (壹)執行完畢;(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三)終止執行;(4)結案;(五)不予執行的;(六)駁回申請。
第十五條。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執行內容已被被執行人自動執行完畢並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或者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執行和解協議已經履行的,可以以“執行完畢”的形式結案。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結案通知書,送達當事人。雙方書面認可或口頭認可完成並記錄在案的,可以不制作結案通知書。應附上和解協議的執行情況。未簽訂書面執行和解協議的,應當記錄口頭和解協議的內容,並由當事人簽字後附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