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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案件指定管轄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指定管轄的最新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確需將本院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移送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下級人民法院認為自己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確需將本院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移送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下級人民法院認為自己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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