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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費是什麽意思?

執行費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應當支付的費用,以及在執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4條,執行費的交納標準為:

1.沒有執行金額或價格的,每件50元至500元不等。

2.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過1,000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支付;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1%支付。

擴展數據

被執行人是下列人員或者單位之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免申請執行費:

1,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

2.孤寡老人、孤兒或生活困難的農村“五保”人員;

3.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對象,生活困難的;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領取失業救濟金,無其他收入,生活困難的;

5、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6、民政部門主管的福利院、孤兒院、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等社會福利機構和社會福利企業;

7.人民法院認為可以減免申請執行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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