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
第二十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幹預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已登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承包方應當持原房地產權屬證書和證明變更事實的其他材料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 (壹)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化的;(二)承包土地的位置、名稱、面積發生變化的;(三)合同期限依法變更的;(四)承包期屆滿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的;(五)退耕還林、還湖、還草,導致土地用途改變的;(六)森林、林木類型發生變化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