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過程中,主播推廣自己店鋪的產品,然後消費者下單後跳轉到他的店鋪頁面下單。在這種情況下,他是壹個銷售者,他需要為這種宣傳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宣傳內容不真實,涉及欺騙消費者的,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壹退三賠的法律責任;其次,主播在直播中推廣其他商家的產品,消費者去其他店鋪下單。在這個過程中,主播實際上是充當了廣告代言的角色。如果他的宣傳與實際情況不符,可能違反廣告法,涉及發布虛假廣告,承擔相關法律責任,需要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這種帶貨直播的模式,現在被稱為新電商,相對於淘寶、天貓的傳統電商。現在網絡名人和社交電商都有電商,其實是壹種網絡名人經濟。這種粉絲對網絡名人的喜愛或者其他因素,可以用來轉化成壹種購買力,實現壹種變現。這種轉化應該說比傳統購物方式粘性更大,轉化率更高。現在隨著網絡直播和網上商品分銷的不斷發展,很多人開始通過在網上銷售商品來盈利。這本來是發展經濟,增加人民收入的好事,但是這些好事總會被壹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給消費者造成巨大的損失。
如果真的要整治這些亂象,需要各方共同努力。首先,國家應該制定相關的更完善的政策法規來限制商品網絡直播,讓他們有章可循。同時,相關監管部門也應承擔起監管責任,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其次,作為網絡直播平臺,他們也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因為他們在自己的平臺上銷售商品,有對消費者負責的義務。如果發現買到了假貨,要盡快向有關部門投訴或向公安局報案,讓不法分子無處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