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調查,取證主要存在兩個問題:壹是證據的強化和綜合分析不規範。有的對取證範圍不夠明確,不知道應該收集哪些證據,盲目擴大取證範圍,影響質量和效率;有些人不了解取證的要求,不知道應該收集到什麽程度才能滿足起訴和審判的要求,導致證據鏈不完整,缺乏關鍵證據,甚至出現孤立證據。二是證據收集固定不規範。有的筆錄顯示,同壹調查人員同時向不同證人收集證據,或者不同時間收集的不同證人的筆錄高度相似;部分備案、留置審批等程序性材料不全;部分涉案款物被暫扣查封;有的缺乏對被調查人案情的說明,或者雖有說明但未附原始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詳細,導致司法機關無法判斷被調查人是否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安機關偵查。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