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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1.產生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1,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有與職業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3、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離的原則;

4.有孕婦更衣室、沐浴室、休息室等配套衛生設施。

二、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措施:

1.建立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實施計劃;

3、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建立健全職業健康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5.建立和完善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和評價體系;

6.建立健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確立了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的,應當及時、如實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危害項目,並接受監督。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職業病危害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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