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生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1,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有與職業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3、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離的原則;
4.有孕婦更衣室、沐浴室、休息室等配套衛生設施。
二、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措施:
1.建立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實施計劃;
3、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建立健全職業健康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5.建立和完善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和評價體系;
6.建立健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確立了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的,應當及時、如實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危害項目,並接受監督。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職業病危害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