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記錄,比如短信,可以顯示雙方交流的內容,但僅憑聊天記錄很難全面準確地反映出出軌的事實。這是因為聊天記錄可以被篡改、刪除或偽造,其真實性難以保證。此外,聊天記錄中的文字可能存在歧義,很難直接解讀為出軌。因此,聊天記錄雖然可以作為出軌的線索或輔助證據,但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
如果想把聊天記錄作為出軌的證據,需要註意以下幾點:
1.保證聊天記錄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避免被篡改或偽造。可以考慮通過公證或者第三方平臺保存原始記錄。
2.與其他證據,如完全回憶、錄像、朋友證言等壹起使用,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3.在收集和使用聊天記錄時,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侵犯他人的隱私、名譽權等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在司法實踐中,通常需要結合其他證據,如視聽資料、證人證言、書證等,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