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強制拍賣的註意事項:
1.強制拍賣的標的物上有擔保權益。被執行人所有的財產有抵押等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查封、拍賣,抵押權人不得以其抵押對抗法院的執行。但拍賣所得必須先向抵押權人清償,剩余部分可用於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其他債權。壹般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會拍賣被執行人價值明顯等於甚至少於擔保債權的財產。
2.關於暫停拍賣和撤銷拍賣傭金。在強制拍賣中,人民法院有權單方面中止拍賣,單方面取消拍賣傭金。人民法院應當在嚴格的條件下行使這些權利,遵循完整的程序,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壹般來說,只有在拍賣成交前發生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才有權單方通知拍賣機構中止拍賣: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審查的;人民法院發現執行依據確有錯誤,需要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的;拍賣機構的活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約定,但不會導致拍賣無效。
3.人民法院單方撤銷拍賣委托,壹般在拍賣成交前發生下列情形之壹時:執行依據被撤銷;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案件當事人提出拍賣意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