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範圍和應用條件
第七條根據其專業知識和技能,法律援助誌願者可以提供以下服務:
(壹)法律咨詢、起草法律文書、刑事辯護和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的訴訟代理和非訴訟代理、值班律師的法律援助、勞動爭議調解仲裁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務;
(二)為受助人員提供外語、少數民族語言翻譯、心理咨詢等相關服務;
(三)為有需要的殘疾受助人提供盲文、手語翻譯等無障礙服務;
(四)為籌集法律援助資金提供支持,參與法律援助的宣傳、培訓、理論研究和案件質量評估。
第八條申請成為法律援助誌願者的公民,應當年滿18周歲,愛崗敬業,遵紀守法,熱愛法律援助和誌願服務。
第九條法律援助誌願者申請為值班律師提供刑事辯護代理和法律援助的,應當提供律師執業證書。
申請心理咨詢、翻譯服務的法律援助誌願者,壹般需要提供職業資格證書或學歷學位證書。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律援助機構和其他招聘單位不得審核為法律援助誌願者: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被吊銷的;
(四)因違法違規被取消法律援助誌願者資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