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十八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各代表團審議法律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問題。各代表團審議議案時,根據代表團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第十九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並將審議意見提交主席團,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二十條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進行統壹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說明,經審議通過後印發主席團。
第二十四條。法律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由主席團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