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第八十七條出質人代表質權人占有質押財產的,質押合同不發生效力;質權人將質押財產返還出質人後,質權人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原因致使質權人喪失對質物的占有的,質權人可以請求不當占有人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