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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的追訴期限

治安案件的追訴時效為六個月。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六個月內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予處罰。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公共安全事件的處理流程如下:

1,當事人報警;

2.民警出門將相關人員帶回派出所;

3.詢問案情;

4.詢問雙方是否願意調解,如果願意調解,調解成功就不處罰結案;

5、調解不成,或者拒絕調解,或者不適合調解的,警方將制作筆錄;收集證據,檢查受傷人員;材料準備充分後,有處罰權的,直接處罰,出具處罰決定書。如果他們沒有處罰權,就報請上級批準;報批和送達處罰決定,最後執行。如果被拘留,就送到拘留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

違反治安管理取得的財物和扣押的違禁品,應當退還原主或者按照規定予以沒收。我違反治安管理使用的工具,按照規定可以全部沒收。具體辦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八條

因違反治安管理造成損失或者傷害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賠償損失或者承擔醫療費用。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依法負責賠償或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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