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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拘留屬於行政復議。

行政拘留屬於行政復議的範圍。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的壹種,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復議機關申請復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壹)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變更、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等證件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六)行政機關變更或者撤銷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十壹)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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