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的。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即民事賠償責任)。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在簽訂合同時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改變合同實質性內容,或者拒絕交納規定的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以取消其中標資格,並沒收其投標保證金。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責任。(發出中標通知書後)主動放棄中標的投標人,招標人將予以沒收,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最後需要說明的是,中標人在未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情況下主動放棄中標的,只能沒收其投標保證金,不承擔法律責任,即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 *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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