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承諾書必須清楚明確地表達簽字人的意願,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如果承諾的內容含糊不清或不合法,其在法庭上的效力就會受到質疑。
其次,簽字人在簽署承諾書時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如果簽字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疾病患者,其簽署的承諾書可以認定無效。
最後,承諾書在法庭上的效力還需要考慮是否作為證據提交,是否經過法院認證。在法庭上,承諾書通常需要經過質證和認證程序,才能被采納為有效證據。
總而言之:
承諾書在法庭上是否有效,要看其內容是否合法,簽字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否經過法院的認證程序。在涉及承諾書效力的法律糾紛中,當事人應當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承諾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便法院作出公正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13條規定:
訂立合同時,當事人采取要約和承諾的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63條規定: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68條規定:
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