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源不同。
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包括各種成文法和判例。
▲第二,法律適用不同。
前者習慣演繹形式,後者習慣歸納形式。
▲第三,判例的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形式起源,後者是法律。
▲第四,法律分類不同。
前者分為公法和私法,後者分為普通法和平衡法。
▲第五,法律編纂不同。
前者傾向於代碼的形式,後者傾向於單行法的形式。
▲第六,訴訟程序不同。
前者的程序以法官為中心,具有訊問程序的特征。後者的訴訟程序集中於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代理人,具有辯訴交易的特點,也有陪審團制度。
▲這種法律體系的分類並不能提示法律的本質,但有助於促進法律文化的了解和交流。歷史上,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間存在著顯著的差異,但自二十世紀以來,這種差異開始縮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