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出租方也壹直拖延相關設施設備的維護,這壹直是讓承租方頭疼的問題。對此,承租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出租人拒絕維修的,承租人可以代為維修,但費用由出租人承擔,承租人有權從應付租金中扣除同等金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十六條。當事人壹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當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對方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