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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拖欠水電費怎麽辦?

法律分析:這種情況下,出租人可以用承租人的押金來抵扣。但是,可能面臨的問題是,如果扣除押金,如何做到這壹點。合同中應約定補足保證金的方案,即出租人每次用保證金扣除相關費用後,承租人應在合理時間內補足保證金。經出租人通知後在壹定時間內未補足的,出租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並追究承租人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合同中有這樣的約定,可以有效懲罰承租人的“偷懶”行為。

同樣,出租方也壹直拖延相關設施設備的維護,這壹直是讓承租方頭疼的問題。對此,承租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出租人拒絕維修的,承租人可以代為維修,但費用由出租人承擔,承租人有權從應付租金中扣除同等金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十六條。當事人壹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當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對方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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