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的,
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以承租人未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王的,應當依法取得房東即出租人的同意。由於李未經房東同意轉租房屋,房東有權通知李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或認定轉租無效。
房屋轉租:
在房屋租賃過程中,無論出租人、承租人還是轉租人,都要訂立書面合同,同時要審查房屋所有權人是否同意出租或轉租房屋,並由房屋所有權人簽字確認,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不能作為判斷的依據。因此,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中“未經出租人同意將房屋轉租並辦理登記備案”的規定,僅具有行政效力,不具有司法效力,不能作為認定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