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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死刑壹般判多少?

法律分析:我國刑法仍保留死刑制度,但刑法中有少殺慎殺原則,對故意殺人、強奸、綁架、爆炸、防火等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可以保證至少服刑20年,以消除人身危險性,最大限度地減少死刑的適用。但對於決定執行死刑的罪犯,下級法院必須在上級法院發出通知後壹周內執行完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條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有故意犯罪,將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有故意犯罪的,緩刑執行期限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同時決定限制或者減輕刑罰。

第五十壹條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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