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現金本票必須在開證行掛失止付。轉讓本票可以在發行銀行或代理付款銀行停止。銀行本票的註銷只能由掛失行或發卡行辦理。先掛失現金本票,中行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後,錄入相關法定編號,轉為司法止付。
3.支付協助可在發卡行或代理支付行辦理,由敗訴方提交“支付協助申請書”並簽字。《協助止付申請書》應記載以下事項:
(1)票據丟失的時間和原因;
(二)匯票的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稱和收款人名稱;
(三)止付申請人的名稱、營業場所或者住所及聯系方式;
(4)承諾承擔由此產生的壹切法律後果。
4.受理掛失的銀行自現金本票掛失並協助止付之日起12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自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並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
5.銀行本票掛失後,失主如發現銀行本票,可在辦理司法止付前,持銀行本票和原掛失止付通知書向掛失銀行或發卡行申請註銷。銀行本票的司法止付,應當在公示期滿後,根據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文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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