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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射死刑的現狀

法律分析:

1.我國執行死刑分為槍決和註射兩種方式。犯人只能申請執行,決定權在法院。

2.目前只有少數中級人民法院有執行註射死刑的能力。其他沒有條件的中級人民法院,不管罪犯是否適用,壹律槍決。因此,最重要的是看原判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是否有能力和條件進行註射。

3.很多中院不願意執行打針的原因是執行成本高。執行註射死刑,必須有專門的行刑車或者專門的刑場。這些成本還得法院自己消化,所以很多中院都不願意出這筆錢。至於打針。死刑藥品由最高法提供。死刑執行前,高等法院派工作人員到最高法院領取死刑執行令和註射藥品。400元左右的藥水。如果槍沒死,法警會當場把槍補上,法醫確認是死了再交給火葬場。

4.當然,在對壹些知名或有影響的案件中的罪犯執行死刑時,壹般會選擇註射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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