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勝利後,以孫中山為首的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以南京為首都,制定了具有“憲法”性質的根本法。3月,1912,11取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大綱》,開始實施。5月1914、1被《中華民國憲法法》(袁世凱法)的頒布所取代56656.6666666666 9月1917、10在廣東成立的中華民國軍政府發起了壹場保法運動,保法就是《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辛亥革命勝利後,以孫中山為首的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以南京為首都,制定了具有“憲法”性質的根本法。1912於3月8日由臨時參議院(南京)通過,並於3月11日頒布實施,取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大綱》。
臨時憲法雖然沒有提出反對帝國主義的革命任務,但也沒有提出從經濟基礎到上層建築的完整的反封建綱領。但在當時是好事。其實質是通過立法程序確立了資產階級的國家政治制度和政權組織形式以及人民的民主權利。其現實意義在於,它是中國第壹次創建法治國家。他的思想啟蒙的意義在於促進人的覺醒,激勵人去爭取自己的權利。推動中國社會發展的意義在於使民主和觀念深入人心,為未來民主革命的進壹步發展提供條件。其憲政意義在於實現憲政原則。正如陳旭麓先生所說:“南京臨時政府的成立和《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頒布,是‘以美追歐’的結果,是五四運動以前的八十年裏先進的中國人民經過幾代人的奮鬥所取得的最深遠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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