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封鎖與動物疫病發生有關的疫區;
(2)在疫區容易感染;
(三)未經檢疫或者依法檢疫不合格的;
(四)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的;
(五)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關於動物防疫規定的。
動物是指人工飼養和合法捕捉的畜禽等動物。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皮、原毛、羊絨、器官、脂肪、血液、精液、蛋類、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類、蛋類。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和寄生蟲病。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綜上所述,下列動物的屠宰、經營、運輸和動物產品的生產、經營、加工、儲存、運輸,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二十九條
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儲存、運輸下列動物產品:
(壹)封鎖與動物疫病發生有關的疫區;
(2)在疫區容易感染;
(三)未經檢疫或者依法檢疫不合格的;
(四)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的;
(五)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關於動物防疫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