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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所指的動物傳染病,包括寄生蟲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診斷、治療、凈化和消除,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病死動物和患病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強制免疫計劃和技術規範對動物進行免疫接種,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貼畜禽標識,確保可追溯。經強制免疫接種的動物,免疫質量不符合要求,經補充免疫後仍不符合免疫質量要求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用於預防接種的疫苗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和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對動物疫病的發生和流行進行監測;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生產、經營、加工、儲存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動物疫情發生和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布動物疫情預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動物疫情預警後,應當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九條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動物防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軍隊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負責軍隊現役動物和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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