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決議罷免: (壹)不履行出資義務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三)執行合夥事務有不當行為的;(四)合夥協議約定的原因出現。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的名人。驅逐在被驅逐名人收到驅逐通知之日生效,被驅逐名人退出合夥關系。被除名的名人對除名決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