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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解釋: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有要約或者格式。

本條款是關於訂立合同方式的規定。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建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本質上是壹種協議。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協議意味著當事人就合同的必要條款達成壹致。當事人合議的過程和就合同內容達成壹致的過程,都是通過要約來完成的。向對方發出簽訂合同的要約叫要約,對方接受的叫要約。壹般來說,壹方要約,另壹方要約,合同成立。然而,有時很難區分要約和要約。經過反復討價還價和談判,達成了許多合同。

在統壹合同法制定之前,我國的民事立法,包括三部合同法和與合同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都沒有關於要約和制度的規定。沒有要約和制度,很多情況下很難判斷合同是否成立,可能會使已經成立的合同無效。在合同法中規定要約和制度,可以使合同的成立有壹個更加具體的標準,會使經濟交往和社會生活中需要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有所遵循,也會使司法機關有所遵循。更好地區分當事人的責任,正確恰當地確定合同的成立,充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鼓勵交易,減少和解決糾紛,促進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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