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連區,又稱“毗鄰區”和“特別海域”,是指沿海國家為了對某些事項實施必要的控制,在領海以外毗鄰領海的壹定範圍內,根據其國內法設立的特殊海域。
毗連區也稱為“連接區”、“特別區”、“保護區”、“補充區”、“尊重區”或“特別控制區”。指毗鄰沿海國領海,但在領海以外有壹定寬度的海域,是保護沿海國權益的重要海域。毗連區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24海裏。
毗連區的法律地位
毗連區的法律地位不同於領海的法律地位。沿海國對毗連區不享有主權,只在毗連區行使某些方面的控制權,國家對毗連區的控制權不包括毗連區上空。毗連區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其地位取決於它所依附的海域,或靠近公海或專屬經濟區。
國家對毗連區實行管制,以維護其主權和法律秩序,並調查和懲罰違法者。毗連區的法律地位是壹個復雜的問題。1958《領海及毗連區公約》在“公海在領海之外”的原則下,將毗連區定義為“毗鄰領海的公海”。
1982《海洋法公約》規定,公海的範圍是在沿海國的內水、領海、專屬經濟區和群島國的群島水域以外,因此將毗連區明確規定為與領海毗連的特定水域。從《海洋法公約》的規定來看,毗連區既不屬於國家領海,也不屬於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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