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9月4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1995年2月28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正;根據2001年4月28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第二次修訂;根據2013年6月29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12部法律的決定》,對其進行了第三次修改。根據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2015年4月24日《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
2015年4月24日修改內容如下:
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稅、免稅。”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予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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