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二條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或者挖掘道路,或者跨越道路,架設或者增設管線設施的,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單位應當在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進行施工作業,並在施工現場來車方向的安全距離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成後,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並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施工道路交通秩序,不得中斷交通。
第三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配建和增建停車場;停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用或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施劃停車位。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辦法。
第三十二條餐飲服務經營者必須采取措施防治油煙汙染,排放的油煙汙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居民樓底層不再安排產生油煙汙染的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居民住宅樓不得作為產生油煙汙染的餐飲服務的經營場所。
現有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汙染環境、擾民的,應當限期整改或者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