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數額和執行費用為限,數額明顯超標的,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如果銀行卡被法院凍結,半年內可以自動解除。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申請人申請延長期限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期滿未繼續申請查封的,應當解除凍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不得超過壹年,查封不動產不得超過二年,凍結其他財產權利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