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振光檢察官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註重案件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努力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同時,他還註重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在法律的框架內公正公平地進行司法活動。
此外,朱振光檢察官還積極參與普法宣傳活動,通過舉辦講座、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提高公眾對法律的認識和理解,增強法治意識。他深知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公平正義的重要工具,因此致力於推進法治,為社會和諧穩定貢獻力量。
總而言之:
中山市第二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朱振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註重案件證據的收集和審查,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積極參加普法宣傳活動,為社會和諧穩定貢獻力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20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依法行使對有關刑事案件的偵查權;
(二)審查刑事案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
(三)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四)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五)依法保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
(六)監督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的活動和人民法院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5條規定: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129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