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終審判決是法院對案件的最終判決。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審為終審。最高人民法院壹審終審。如果對壹審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以向上壹級法院上訴,啟動二審程序。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再次上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204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駁回申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判,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壹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再審,或者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二。不服終審判決的具體辦法:
1,當事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眾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作出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