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滿足以下法定條件,調查可以終止:
1,辦案機關認為不存在違法事實;
2.辦案機關發現違法行為已過偵查時效的;
3.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
4、或者有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條件如下:
1.原告死亡,必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
2.原告喪失訴訟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壹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訴訟;
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需要提交主管機關說明或者確認的。
綜上所述,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定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但發現判決、裁定文書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問題的,應當中止訴訟,經法定程序糾正後恢復訴訟;公安機關終止偵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裁判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是,發現判決、裁定文書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問題的,應當中止訴訟,經法定程序糾正後恢復訴訟。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233條
經調查發現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終止調查:
(壹)沒有違法事實;
(二)違法行為已被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偵查終結時,違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