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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調查的法律依據

終止偵查的法律依據是《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如果滿足以下法定條件,調查可以終止:

1,辦案機關認為不存在違法事實;

2.辦案機關發現違法行為已過偵查時效的;

3.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

4、或者有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條件如下:

1.原告死亡,必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

2.原告喪失訴訟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壹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訴訟;

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需要提交主管機關說明或者確認的。

綜上所述,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定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但發現判決、裁定文書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問題的,應當中止訴訟,經法定程序糾正後恢復訴訟;公安機關終止偵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裁判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是,發現判決、裁定文書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問題的,應當中止訴訟,經法定程序糾正後恢復訴訟。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233條

經調查發現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終止調查:

(壹)沒有違法事實;

(二)違法行為已被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偵查終結時,違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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