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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仲裁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仲裁管轄權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屬地管轄:勞動仲裁的管轄以行政區域為標準確定勞動仲裁的管轄。有三種屬地管轄權。壹種是壹般屬地管轄,即根據勞動爭議發生地的行政區域確定案件管轄;二是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法律特別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由某壹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三是專屬管轄,即法律法規規定某壹類勞動爭議只能由特定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

2.級別管轄: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的,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符合壹定條件的,也可以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3.仲裁裁決的執行: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應當按照裁決的內容履行義務。壹方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執行仲裁裁決,應當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

4.壹裁終局制:仲裁實行壹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壹爭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除外。

5.以上是仲裁管轄權法律規定的主要內容,具體規定可能因法律制度和仲裁機構不同而有所不同。實踐中,建議當事人根據具體的仲裁協議和法律規定確定仲裁管轄的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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