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點:快捷——仲裁實行壹裁終局制,仲裁裁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經濟性——仲裁可以及時解決糾紛,減少當事人時間和精力的消耗,從而節約成本。
強制性——仲裁裁決壹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缺點:自願(勞動仲裁除外)——仲裁必須由雙方自願提交,並達成仲裁協議。當事人可以就是否仲裁、由哪個機構仲裁、仲裁什麽事項、仲裁員等進行協商。
訴訟的利弊:
優點:可以充分全面的保護妳的合法權益,而且很公平。處理結果生效後具有最終法律效力和執行力;
缺點:(應該說缺點是合適的)手續復雜,周期長,需要壹定的精力和財力(律師費,立案費等。)而且還可能惡化雙方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八條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九條仲裁實行壹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壹爭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