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仲裁機構和仲裁規則的壹體化

仲裁機構和仲裁規則的壹體化

法律主觀性:

是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所以仲裁可以確認無爭議合同的效力,仲裁協議是獨立存在的,所以合同不會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九條

法律客觀性:

有效的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行使仲裁管轄權和受理案件的唯壹依據。沒有仲裁協議,即使壹方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也無權受理。仲裁管轄權屬於協議管轄權,不同於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後壹種管轄權來源於國家的司法主權,具有強制性,不以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作為管轄權的前提條件。雖然在國際民事訴訟中也允許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但必須在特定國家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受特定國家法律規定的各種條件限制,當事人協議的自由非常有限。仲裁協議還具有限制仲裁管轄權和保證仲裁裁決效力的效力。當然,仲裁機構也有權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有效性或範圍進行裁決。根據《國際商會仲裁規則》(1998 1年10月生效)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如果被申請人未能按照第五條規定提交答辯書,或者壹方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效力或範圍提出壹項或多項異議, 且仲裁庭初步認定可能存在按照國際商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的仲裁協議,仲裁庭可以在這種情況下,由仲裁庭自行決定有關仲裁庭的管轄權。 仲裁庭不能確信仲裁協議存在的,應當通知當事人仲裁不能進行。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仍有權請求有管轄權的法院就是否存在具有約束力的仲裁協議作出裁決。

  • 上一篇:正常死亡的賠償標準是什麽
  • 下一篇:什麽叫出口不征進口不退?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