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只有在合同需要變更時,才會簽署副本合同。如果是內容完全相同的合同,第壹份和第二份合同的效力是壹樣的。後來簽訂的合同是對原合同的變更。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簽訂後,經雙方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合同。合同變更內容有明確約定的,以變更後的內容為準。合同變更內容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以原合同內容為準。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需要審批、登記的,未按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的,變更無效。合同簽訂後需要簽訂補充協議的情況有兩種:壹種是合同未約定的事項,需要補充。另壹種是合同約定的事項經雙方協商需要變更的。第壹種情況,應在補充協議中約定。如果兩個協議之間有任何不壹致之處,應以原合同為準。第二種情況,應在補充協議中約定。本補充協議簽署生效後,若二者約定不壹致,以本補充協議中的約定為準。如同時為上述兩種情況的需要簽訂補充協議,應在補充協議中分別說明兩種協議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合並或者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