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壹,時效性。根據勞動爭議與勞動過程和職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特點,勞動法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和處理案件的期限;第二,手續簡單。仲裁解決勞動爭議,程序相對簡單,沒有訴訟程序復雜。我國勞動爭議仲裁實行壹次性裁決制度。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程序不同於調解程序,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決定和調解書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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