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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事故的認定標準

確定嚴重事故的標準如下:

1,重大事故,是指壹次死亡壹至二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造成財產損失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事故;

2.特別重大事故是指壹次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十壹人以上,或者壹人死亡,同時重傷八人以上,或者兩人死亡,同時重傷五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六萬元以上的事故。

構成交通事故的要素如下:

1,壹定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比如行人在移動中與行人發生碰撞,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

2.事情發生在路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屬單位管轄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公眾出入的場所;

3.運動時會發生。它是指車輛行駛或停車時發生的事件。如果車輛處於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與車輛發生碰撞或者上下車過程中發生的擁擠、摔倒、人員傷亡的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

4.出事了。指碰撞、碾壓、刮擦、翻車、撞車、爆炸、火災等現象之壹;

5.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人為的。指該事態是由事故當事人和肇事者的過錯或意外行為造成的事實。如果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不屬於交通事故。

綜上,特別重大事故的標準是: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00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零壹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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